前言
村集体经济公司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形式,是推进农村经济发展、改善农民生活的重要载体。为进一步规范村集体经济公司名称,促进其健康发展,特制定本名称管理办法。
适用范围
本办法适用于村集体经济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的名称登记和管理。
名称原则
公司名称应当符合下列原则:
- 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。
- 真实合法,不得欺骗或者误导社会公众。
- 简明扼要,通俗易懂,便于识别。
- 符合行业特点和地域文化特色。
-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。
名称组成
公司名称一般由以下部分组成:
- 行政区划名称
- 公司性质(如“村集体经济公司”)
- 行业特点(如“农业发展公司”、“旅游开发公司”)
- 公司名称
- 公司组织形式(如“有限责任公司”、“股份有限公司”)
名称登记
公司应当向其注册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(以下简称“登记机关”)申请名称登记。
登记机关收到公司名称申请书、公司章程等相关材料后,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。审核通过的,予以登记,发给名称登记证;审核不通过的,应当书面通知公司并说明理由。
名称变更
公司名称变更,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。公司名称变更登记,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。登记机关收到公司名称变更申请书、公司章程修改决议等相关材料后,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。审核通过的,予以变更登记,发给名称变更登记证;审核不通过的,应当书面通知公司并说明理由。
名称保护
已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同一名称或者近似名称,侵害已登记公司的合法权益。
公司名称被侵害的,可以向登记机关提起名称异议。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调查处理。经调查属实的,应当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,消除影响,并赔偿损失。
附则
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